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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人士在广东东莞就业可参加社保

2010年07月09日 10:4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昨天从广东东莞市政府获悉,从本月起,东莞市政府把在当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纳入东莞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近年来,到东莞工作的港澳台人士不断增多,为保障其社保权益,东莞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在东莞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把这类人士纳入社保范围。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在东莞就业的港澳台人员近5万人,他们大部分人都有在东莞参保的强烈要求。对于这一项要求,目前国家和省都有相关政策。在2005年6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保的问题,出台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社保。

  东莞市政府介绍说,只要是在东莞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东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东莞市就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港澳台人员,都可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享受社保待遇。聘雇港澳台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东莞社保的有关规定,为聘请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港澳台人员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东莞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此外,港澳台人员一旦与东莞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保机构予以接收的,按东莞市相关的转移办法办理转移手续;未办理转移手续,重新返回东莞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保费的,其各项社保关系按规定接续。如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个人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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