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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放宽台商投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

2010年07月05日 15:4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有关部门5日宣布,放宽台商投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并开展台资企业投资者以境内不动产出资和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为台商在闽“掘金”提供更宽松的环境。

  5日起,在福建的台商投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首期出资无法按期到位的,依企业申请,免予审批,登记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首期出资期限延长到6个月。

  同时,当日起福建还开展台资企业投资者以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和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允许台资企业股东以其现汇货币形成对该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按照大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台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其各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福建省工商局副局长黄培惠称,通过给予台商投资企业前期投产开工更为宽裕的时间,帮助台商投资企业避免因非主观故意未能及时缴纳首期出资而受处罚乃至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营造更为有利的环境,有助于台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

  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大陆境内不动产或债权出资的试点政策,有助于在福建合法拥有不动产的台胞盘活资产经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台商多形式灵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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