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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确认台湾法院支付令 泉州确保台胞利益

2010年03月05日 09:1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泉州3月4日电(林永传 郭斌)记者4日下午从福建泉州中级法院召开的2010年新闻单位新春座谈会上获悉,2009年泉州中级法院依法确认了福建省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有效维护了在泉台胞及台商台属的合法利益。  

  2009年10月10日,吴某蓁向泉州市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台湾地区嘉义地方法院早先作出的支付命令,该支付命令的裁定结果为:债务人王某华应向债权人吴某蓁给付新台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督促程序费用500元新台币。

  泉州市中院调查得知,王某华的父亲王某男独资设立了泉州南安某农畜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男过世后,公司为王某华所有。另查明,该支付命令在台湾已生效且被申请人王某华对此没有异议。

  据此,泉州市中院认为该支付命令符合大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裁定予以认可并报请福建省高院审查。省高院经研究认为,吴某蓁的申请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最终认可了台湾地区地方法院作出的支付命令。

  泉州作为台湾汉族同胞的主要祖籍地,与台湾的各项人员及经贸往来密切,涉台案件时有发生。泉州市各级法院认真做好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确实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成为福建省首个确认“认可台湾地区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的地方法院。

  为维护好在泉台胞台商台属的合法权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与泉州市台办联合制定了《关于为台商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的意见》。并成立了维护台商合法权益指导小组,在各下属法院设立专门的涉台审判合议庭。2009年,泉州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涉台案件130件。

  泉州中级法院还聘请在泉台商作为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力争使涉台案件得以“和谐”解决,使在泉台胞台商台属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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