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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部门称岛内金控或银行参股陆银以1家为限

2010年02月08日 14:2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2月8日消息 台当局“金管会”首度对外披露的两岸金融往来许可办法修正案中明定,岛内银行赴陆须在分行、子(银)行及参股投资3种当中,选择其中2种在大陆市场经营业务,且岛内母行和海外子行只能择一进入大陆市场,金控或银行参股陆银也以1家为限。

  据台湾《工商时报》报道,岛内银行或金控登陆参股须选择投资主体,银行可透过在台湾的母行进行投资,也可以海外子行的名义作为投资主体,拥有金控母公司的银行则可决定要以金控参与投资,或由金控下的银行进行。

  MOU(两岸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元月16日生效,目前最关键的两岸金融往来许可办法,台当局“行政院”已完成审查,台“金管会”上周向台湾“立法院”做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报告的机会,说明办法内容。而证券和保险许可办法,预计台“金管会”将在农历春节后完成相关程序并对外发布。

  开放岛内银行赴大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参股投资,基于审慎渐进的原则,台当局规划岛内银行可在分行、子行、参股3种方式,选择2种;且岛内母行和海外子行只能择一进入大陆市场,岛内金控或银行参股陆银也以1家为限。

  财务指标方面,办事处比照现行作法,只要资本适足率(BIS)在10%以上,且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和地区经营业务满2年即可;分行和参股投资的门坎大致相同,BIS在10%以上、逾放比在2%以下、呆账覆盖率在60%以上。以36家岛内银行来说,约有四分之三银行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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