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两岸  >   正文

大陆宣布进一步促进两岸海上直航三项政策措施

2009年12月28日 15:0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刘育英)交通运输部台办主任宋德星28日在两岸海上直航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受权宣布大陆方面最新制定的进一步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三项政策措施。

  第一,关于两岸间空箱调运。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且在两岸登记的船舶,可在两岸港口间承运经营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拥有的空集装箱。经营者应提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空箱调运备案证明书》后,方可从事空集装箱调运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所运送空集装箱数量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关于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从事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的船舶,可运输两岸贸易货物,也可运输中转货物。

  未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已取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不得向不具备经营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互换舱位,或者转让经营资格。

  第三,关于两岸间海上客运。从事两岸间海上客运的船舶应经验船机构检验,符合有关公约的技术标准,持有两岸相互认可的有效证书;客船经营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依法办理船东责任和旅客意外伤害有关保险。

  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平等参与、有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的原则,并有利于两岸间客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每条客运航线初期将严格控制运力投放,今后视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安排运力。

点击更多新闻进入新闻中心 两岸新闻 港澳侨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