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两岸  >   正文

广西颁布《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09年09月04日 09:2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网南宁9月3日电(记者刘晓莉 凌关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3日颁布实施《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支持台资企业在广西的发展,在自治区力所能及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

  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魏然介绍,从2009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2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而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类的台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免征5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这一惠台政策,从2009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还可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政策还规定,对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点击更多新闻进入新闻中心 台湾新闻 两岸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