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8月25日电 记者余荣华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意见,允许在福建省登记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身份,在福建省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允许在福建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居民,以农业生产资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农业是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产业和重点行业。经批准,1997年7月,福州、漳州成为首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2005年7月,试验区范围扩大到福建全省。截至2009年3月底,福建全省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106个,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第一。业内人士认为,允许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的身份在福建省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有利于加强闽台农业合作,加快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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