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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要为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探路”

2009年07月30日 09:2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社福州七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 孙贤迅)二十九日下午在此间审议通过的《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传递出一个显著的讯号:福建要为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探路”。

  这份包括了九大部分内容、长达四十页的“实施意见”,在阐述“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中明确提出,要为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探索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

  在“实施意见”中,福建表示,积极开展两岸区域合作试点,推进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先行先试,率先探索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建立两岸税务纠纷处理机制,为两岸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合作机制积累经验。

  为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福建决定促进闽台双向投资,支持有条件的福建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小额贸易发展的政策,扩大对台贸易;探索在沿海有条件的岛屿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推进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已经提上日程。对于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发展,“实施意见”也显示,福建将推动设立福州保税港区和泉州保税港区,加快对接台湾自由贸易港区;推进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漳州等台商投资区,促进台商投资区与各类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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