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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闽就业经商或长期居住港澳台人员将纳入医保

2009年02月12日 10:3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透露,福建省已出台规定,率先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福建就业、经商或长期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均可参保。

  据悉,港澳台人员可按自愿原则,持本人有效通行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根据规定,与福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港澳台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住在福建(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记者 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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