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两岸  >   正文

台湾毒枭在昆明受审 称大陆刑法不适合对其判决

2007年11月14日 13:3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钟万亿贩毒案二审开庭,图中为钟万亿。

 

  2006年2月3日,农历初六。传统的春节刚过,国人仍沉浸在万家欢乐的喜庆氛围中。在春城昆明的某个角落,一场抓捕台湾毒枭的行动却正在进行。

  19时许,十余条矫健的身影潜入了昆明某小区,菏枪实弹的他们悄然来到一家住户门外,猛地撞开大门,冲了进去,举枪厉喝:“不许动,举起手来!”

  这是“7.07”大案专案组在国内主战场的收网之战,归案之人,则是台湾大毒枭钟万亿及其家人。

  “钟万亿是个非常狡猾的大毒贩”。事后,这起跨国、跨地区毒品大案的总指挥、昆明海关缉私局副局长岩糯香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这样说。

  一审,死刑。钟万亿的妻子似乎对这个结果早有预料。然而,钟万亿却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对他来说很是不公,于是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的庭审现场,他竟然一口气抛出了7点上诉理由。

  “我以前就和律师谈过,知道他生的希望很渺茫。就算心存希望,但现在也只能在家等待司法机关的裁定,警方的调查情况我也一概不知,关于他的许多近况我都是从媒体报道得知的。我想,公安机关进行了细致的取证,判决应该会很公正吧。”尽管早在钟万亿接受一审审判的时候,其居住在昆明的妻子陈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对钟万亿的“生”抱渺茫希望。

  9时30分,当法警将钟万亿及其同伙押进法庭大门时,早已守候在门口的“长枪短炮”噼里啪啦响个不停,面对镜头,钟万亿却始终面带笑容,并连续3次向记者们轻轻点头。坐在被告席上,他从上衣衣袋里掏出两页写满了字的信纸,再戴上一副眼镜,随后开始回答法官的问题。尽管如此,两只已戴上脚镣的腿还是不停地挪动位置。

  “用大陆刑法来判决我不合适”

  钟万亿对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持不同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准确适当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都不在中国大陆境内,所以,用中国大陆的刑法来判决我,是不合适的。”指挥、策划地均在中国大陆,在昆明遥控指挥团伙成员进行贩毒,而案件实施地在泰国,犯罪结果地在台湾地区的台湾毒枭钟万亿一案不服昆明中院一审判决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该院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钟万亿在法庭上提出了7点上诉理由。

  一审判定 毒枭钟万亿该死

  今年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台湾毒枭钟万亿一案。消息传出后,该案的审理立即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

  2个月后,选择在“六。二六”国际禁毒日,该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根据一审法院审理后的认定,2005年11月,被告人钟万亿向在泰国的廖正雄(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随后由钟万亿的同伙钟溪洲、刘文嵩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王俊鹏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之后采用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国际海运的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贩卖。其间,钟万亿亲赴泰国与廖正雄见面,后返回昆明,留下钟溪洲、王俊鹏在泰国负责看货、验货,他自己则在昆明与钟溪洲、王俊鹏电话联系货物发运事宜。在2006年1月,刘文嵩按照钟万亿的安排,到泰国拿钟万亿剩下的半块毒品,因担心已被泰国警方发现而未将毒品运走,后此半块毒品随同其他毒品藏匿在家具夹层中一起海运至台湾。然而不想此批毒品于2006年2月3日在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获。2006年2月3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将钟万亿、王俊鹏抓获,次日,在瑞丽市抓获被告人刘文嵩,同年5月11日,在福清市将被告人钟溪洲抓获。

  基于以上认定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四名被告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一审以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该案主犯钟万亿死刑;钟溪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俊鹏、廖正雄两名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提起上诉 钟万亿抛出7点理由

  接到一审判决后,钟万亿及其同伙随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8日,该院受理了此案。“在整个犯案过程中,毒品都是从泰国直接运送到台湾,根本就没有通过中国大陆的境内。”昨日,坐在被告席上的钟万亿称,他对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侦查程序等问题持有不同的意见。其称,就公诉机关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本案与他有关。

  对此,其代理人也认为,在本案中,适用法律问题也是案件的关键所在。“案件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法律体系。”钟万亿的代理人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本案可以依照海峡两岸的一些成功经验来处理,比如将钟万亿遣返回去。另外,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钟万亿接触和控制过任何毒品,庭审中四名被告人一致翻供,也证明侦查机关证据不足;最后,作为此案的物证——一万九千七百二十三克毒品,至今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因此此案重要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够充分。

  针对以上说法,公诉机关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其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本案在适用法律方面完全不必要再争执,至于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则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及量刑准确适当。

  就在钟万亿提出以上疑义的同时,钟溪洲的代理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其认为,就现有的所有有罪证据,根本不能证明钟溪洲参与贩卖毒品这一犯罪事实。

  “从犯”不服 “我不知道那钱是干什么用的”

  在钟万亿以及钟溪洲向法庭提出疑义之后,钟万亿的另外2个同伙也对一审判决提出了疑义。因与钟溪洲一起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而受到牵连的刘文嵩称,直到事发前,他还不知道当时所带的钱是用来支付毒品债务的,之前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是用来购买家具,所以在主观方面,他没有犯罪的故意。而后来所取的半块毒品,因怕被泰国警方抓获而放弃,最终没能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最多也只能算是犯罪预备。”其代理人说,至于后来这半块毒品是如何被运到台湾被查,刘文嵩一点也不知情。基于以上理由,刘文嵩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甚至有些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王俊鹏在回答公诉机关的提问时也表示,就本案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当时他确实是去了泰国,但完全是为了另外一桩毒品生意做准备,后来因为本案案发,导致那一起生意也没做成。所以,本案中指控他当时在泰国负责这一单毒品生意,与客观事实不符。

  最后,主审法官称,由于该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改日再作宣判。

相关阅读:

[ 责任编辑:董洁 ]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