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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将试行更开放政策

2007年09月28日 09:4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张毅 周英峰)商务部发言人王新培27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自今年10月1日起,将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的政策,以推动对台小额贸易加快发展。

    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王新培指出,与1993年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改进:

    ——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并扩大经营主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审批权下放,由福建、浙江、广东三省及三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将台湾地区经营者从原先的“台湾居民”调整为“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扩大了经营主体范围。

    ——取消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吨位和金额的限制,同时,拟不再沿用过去对台小额贸易运输只能使用台湾船只的规定,大陆船只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亦可从事对台小额贸易运输业务。

    ——扩大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种类,属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经营公司在申领相关的配额和许可证后,海关凭证验放。

    ——将商请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出台便利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加快通关速度,积极支持、推进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商务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在对台小额贸易检疫检疫工作中,如贸易公司和贸易商品报检、贸易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鲜活产品检验检疫等方面,采取更为便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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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董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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