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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决定再向台湾居民开放15类(项)资格考试

2007年06月13日 08:1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6月12日电 为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与合作,近日,人事部、国台办联合下发《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决定从2007年起再向台湾居民开放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和经贸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到大陆施展才华。为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与合作,近日,人事部、国台办联合下发《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决定从2007年起再向台湾居民开放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其中包括:经济、会计、卫生、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管理、翻译、拍卖师、执业药师、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和注册税务师。在此之前,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和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已经允许台湾居民报名参加。据此,大陆共17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

  台湾居民参加上述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与大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相同。符合相应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通知》要求,各地人事部门、台办和相应专业考试管理机构,应积极做好台湾居民报名参加新开放的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台湾居民顺利有序地参加相应专业资格考试。

  《通知》的下发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为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到大陆就业和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人事部将会同各地人事部门为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做好服务工作,努力把促进两岸互利双赢、惠及两岸同胞的事情办实、办好,为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台办,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促进海峡两岸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从今年起再向台湾居民开放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现将开放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放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15类(项)专业名称分别为:经济、会计、卫生、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管理、翻译、拍卖师、执业药师、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和注册税务师。

  二、自本通知发布后,凡符合上述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三、需要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发布的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要求,并根据所在地的省级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报名日期、程序和相关要求,到当地考试报名机构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四、在报名时,台湾居民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本专业考试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经本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申请人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本专业考试。

  五、由于部分专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同一专业各科目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报名并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在报名时应按规定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本专业考试的档案号,以便合成考试成绩和颁发资格证书。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台办和相应专业考试管理机构,应积极做好台湾居民报名参加新开放的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并继续做好已开放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资格和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在开展台湾居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台湾居民顺利有序地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本次开放考试的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 事 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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