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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定:港澳台人员可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

2007年01月11日 14:2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1月11日电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十日召开新年以来的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就去年底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公众进行详细解读。《规定》明确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中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非深户籍员工要想在深养老的“五年门槛”正式取消。这意味着深圳非深户籍员工在深养老的条件和户籍员工一样了,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规定》的几处修改包括:取消了非户籍员工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的限制;细化了深圳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明确了工龄补助的对象和享受标准;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的具体标准;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

  为了实现新旧养老保险条例的顺利过渡,《规定》设立了五年过渡期,并明确在五年过渡期内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低于旧条例的,仍按旧条例计发养老金,并统一使用2005年度的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高于旧条例的,则逐年给予加发。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深圳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426万,其中非深户籍的达到了320万。(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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