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署2007年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
近日,教育部发出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1号),全面部署了2007年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与往年相比,《通知》在奖学金和招生信息服务等方面出台了新的政策和举措:
全面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为鼓励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中央特设立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教育部要求各招生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遴选办法。新的国家奖学金政策较之以往更加科学规范,覆盖面更广,力度更大,更加有利于引导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
严格执行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收费政策。教育部在《通知》中要求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对港澳台研究生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国家计划名额用于招收港澳台地区考生,其他招生单位应参照这一要求,做适当安排。
积极做好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网上信息服务工作。为方便港澳台地区考生了解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政策,便于港澳台地区考生报考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教育部开通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并要求各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该网站开展招生信息服务。从招收2007年港澳台地区研究生起,港澳台地区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将在网上进行公布。为使港澳台地区考生更详细、更直接地了解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和研究生招生政策,教育部将于11月16日至18日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上举办“2007年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网上咨询活动”。届时,各有关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将在线解答港澳台考生的有关招生咨询。
积极热情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增强内地(祖国大陆)高等教育声誉,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招生单位在招生过程中要做到以考生为本,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提供服务和帮助。
2007年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初试时间为2007年4月21日、22日,报名时间为2006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受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内地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考试的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于鹰宇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8227。
广州: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施靖波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5,图文传真:(020)3862781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郭淑华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十三至十五楼
电话:(00853)3969322, 图文传真:(00853)322340
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届时,4个报考点将接受港澳台地区考生的报名。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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