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中国长安网于2016年7月7日召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违法性问题研究”研讨会。会上六位专家学者就南海仲裁案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进行了探讨。以下是六位学者的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副教授 赵英军:
从法律角度来证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副教授 赵英军
黄海英 摄
一、仲裁庭管辖权及可受理性问题
在仲裁案中,菲律宾方面掩盖问题的实质,通过包装诉讼请求,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行为,仲裁庭也无视仲裁案的实质问题而做出管辖权和受理可能性问题裁决。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仲裁庭在判断管辖权及受理可能性问题时,忽视或曲解了一般国际法上“法律争端”的概念。
国际法上对于是否存在“争端”的判断问题,是以国家间公开地提出相互对立或抵触的主张为条件;即,提出争议的主体;对于什么事项存在对立的主张,且这种主张或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裁决中也明确承认了这一点,仲裁庭认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或事实主张与另一方的相反即可构成争端。正如仲裁庭所说: 必须证明,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与另一方的相反才可以。在确定是否符合标准时,仲裁庭回顾了争端在国际法语境下的含义,争端是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分歧,是双方在法律观点或利益方面的冲突。同时,仲裁庭也认为,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分歧是由客观事实决定。
然而,仲裁庭在判断“争端”是否存在时却背离了上述一般国际法原则,完全忽视了“争端”的客观性要素。
以菲律宾第三项主张判断为例,菲律宾诉求:黄岩岛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菲律宾以“中菲外交部第十次和第十八次磋商及其他外交通信”为据,主张中菲间存在涉及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解释有关的黄岩岛法律地位的争端。
对于中菲双方上述与黄岩岛有关的主张与行为,仲裁庭认为,应将是否存在海洋区域权利的争端区别于双方权利重叠的区域的边界划分的争端。仲裁庭的这种观点,在本案中的事实判断中导致割裂了国家提出主张以及行为的客观性,无法反映出当时方的实质主张;仲裁庭因此无视中菲双方关于“中菲外交部第十次和第十八次磋商及其他外交通信”中的主张的实质,导致其对于“争端”存在与否的判断产生偏差。只要严格依据上述一般国际法上“争端”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菲律宾请求多数属于不可受理的事项范围。
正是由于仲裁庭忽视“争端”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性要素,仲裁庭才会在裁决中认为自己“既不了解菲律宾所寻求的任何其他东西,也看不到这些意见将会成功地对菲律宾的主权主张产生影响,菲律宾将问题缩小为两国间的争端,以这一完全合理的目标提起仲裁也被仲裁庭所接受”。在此情形下仲裁庭确认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及可受理性,不仅缺乏合法性、违背公约的目的与宗旨,也损害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本身。
二、所谓“诉求不明确且范围不确定”的“争端”
与前述国际法上“争端”的客观性要素相关,客观性要素还存在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仲裁庭具有管辖权的“争端”必须是提起诉讼时已经客观存在的,且“争端”不能是需要通过诉讼过程中双方的辩论而形成的所谓“争端”。这一点已经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在常设国际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予以明确。
但是,菲律宾第15项请求为:“中国应停止进一步的非法主张和活动。”裁决认为:“这些主张和活动尽管可能与菲方意见书相关,但是自从菲方提交仲裁以来就一直不够明确。因此,本庭目前尚不能确定双方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与解释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本庭的管辖权范围的确定上是否存在争端。因此,本庭指令菲律宾对其意见书第15项诉求澄清内容和确定其范围。仲裁庭保留与菲方意见书第15项诉求有关的管辖权问题的决定,以便综合考虑菲方诉求的实体问题。”
从第15项诉求的表述上看,菲律宾试图将提起仲裁时尚未形成的问题,通过将来仲裁过程的辩论形成所谓“争端”。虽然菲律宾是希望将更多的问题牵涉进来,通过仲裁向中国施加压力,但这是不符合一般国际法上对于“争端必须是提起诉讼已经客观存在”的原则。仲裁庭面对菲律宾所提出的这种所谓“争端”的诉求,没有裁决不可受理,而是试图在实体问题审理阶段来明确关于所谓中国的“进一步”非法主张和活动的“争端”的内容和范围,这已经严重背离了上述原则。
而且,从仲裁庭对第15项请求裁决可以看出,这个仲裁庭在管辖权与受理可能性的判断上试图超越公约所赋予权限的范围,仲裁庭的裁决具有很明显的倾向性。
综上所述,由于仲裁庭在“争端”存在与否的判断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一般国际法上“争端”概念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性要素,致使其管辖权以及受理可能性裁决产生了错误。裁决不仅缺乏合法性,而且损害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本身。
[责任编辑:卢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