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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女邻居叫床声太大 连砍54刀将其杀死

2015年08月11日 09:17:00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案件前后四度开庭

  男子案发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成庭审焦点

  昨日一审被判死刑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佛山禅城一名保安康某雄,将女邻居拖进自己的出租屋内,连砍54刀后将其杀害。而让他如此下毒手的原因,竟然是因为他觉得女邻居半夜的叫床声太大,影响到他休息。庭审中,围绕着康某雄是否存在精神病,是否应该负全部民事责任,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因此也四度开庭,并邀请了精神病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昨日,佛山中院对此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康某雄有完全刑事责任,并且手段特别凶残,判处其死刑。康某雄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案发:男子连砍54刀杀死女邻居

  今年42岁的康某雄案发前在佛山市禅城区当保安员。而被害人阿莹(化名),则在季华五路一家电器店工作多年,主要负责店内的空调销售,案发时没有结婚也没有男友。

  这两人的唯一共同点,就是都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华远村光明巷的某出租屋六楼,康某雄住在603房,阿莹则住在隔壁的604房。在2014年7月9日这天,他却把她给杀了,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据鉴定报告显示,阿莹身上一共有54处刀伤,并且均集中在头、颈及上肢。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当天早上9时许,康某雄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六楼走廊看到被害人阿莹从隔壁604房出来,就将阿莹拖入其租住的603房内。两人开始因琐事发生争执,康某雄对阿莹进行殴打,阿莹一边挣扎一边呼救,后康某雄把阿莹打倒在厨房地上,从灶台上拿起一把菜刀连续砍阿莹头部、颈部、双手等位置,致阿莹当场死亡。

  原因:男子称女邻居影响其休息

  两人的生活、工作看似完全没有交集,为何康某雄会如此狠下杀手呢?据康某雄的前三份口供称,他在事发当天早上9时多出门,刚好碰到邻居阿莹。他觉得阿莹经常带男人回她的房间,而且发出很大的声音,吵得他不能休息,所以他以为她是失足妇女。当时,康某雄问阿莹要不要进他房间坐坐,却被阿莹骂了几句,恼羞成怒的康某雄于是强行将她拉进自己的房间。极度惊慌的阿莹想往外走,两人开始推拉,于是康某雄将她按在厨房的地上,随后将其杀害。

  而康某雄在第四至六份口供中,表示他在案发前三个月都睡不着觉,心里很烦,加上阿莹大声叫床的行为影响了他休息,所以他才有了杀死她的念头。至于之前所说的认为阿莹是失足妇女等细节,则是他自己说谎。

  警方事后向周边的居民了解过,大部分居民说平时没听到过夜间异样的声响。

  焦点

  案件四度开庭,其中最核心的焦点,均集中在康某雄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月21日第一次审理

  康某雄承认犯罪事实,但他认为当时自己是精神混乱杀人,称案发前医生曾诊断他有精神病,但其未去治疗;

  佛山市检察院提供鉴定报告:案发时康某雄精神状态符合“适应障碍”的诊断标准,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月7日第二次审理

  精神鉴定专家诊断康某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月16日第三次审理

  8月10日第四次审理

  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康某雄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手段特别凶残判处死刑

  昨日,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康某雄进行了案发时精神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鉴定机构在对康某雄进行精神病鉴定时,除按程序与康某雄面对面交流进行精神检查外,还综合参考了康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参考了康的相关病史资料以及对康进行躯体检查,仪器辅助检查的结果,最终得出康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适应障碍”的诊断标准,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可见,康的脑电图检查适应障碍的精神状态并不影响其对本案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康某雄及其律师的辩解理据不足。

  法院认为,康某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严惩。虽然康某雄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称其罪责深重,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昨日上午,佛山中院一审判处康某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康某雄还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莹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康某雄当庭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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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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