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问题官员违规“复出”
——被降职者两年内不得提拔
领导干部被“调下”之后,其仕途也并非就此定格,永不能“翻身”。
对于领导干部“调下”之后的复出甚至提拔问题,相较于以往规定,本次出台的新规有着更为详细的明确规定。
此前,对于干部“调下”之后“复出”的规定,多是只针对因问责被免职的官员。例如,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2014年初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
因为此次出台的新规充实了干部“下”的情形和渠道,对于“调下”干部的再度“调上复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按照新规,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完)
[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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