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干部新加入“问责”行列
——对配偶子女约束不力者或被免
在干部“下”的6种渠道中,这份新规还将5类情况纳入官员“问责”的行列,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以及“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等。
其实,对于官员的问责,中办、国办曾在2009年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按照中组织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本次在已有问责事项的基础上新增五类情形,主要是总结了“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
观察可见,在新增的5种问责情形中,一些规定的现实针对性、指向性较强。
例如,十八大后一些地区和单位出现腐败串案、窝案,甚至“塌方式腐败”,一个地区或单位接连出现官员落马的情况也备受关注。而根据本次新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再如,观察十八大后落马高官的腐败渠道,在中央巡视组列出的“问题清单”中,产生于官员配偶、子女等“身边人腐败”现象都较为突出。而按照此次新规,官员对配偶、子女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将被问责。
对官员问责的方式,新规依旧延续了2009年规定中的五种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十类干部当心“乌纱帽”
——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等或被调下
这则近3000字的文件,用较大篇幅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予以明确。
《规定》解释称:“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这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等十项。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
其中第八种情形引发外界关注,为“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外界分析,这一条款颇具针对性,根据中纪委的通报,包括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等,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高官中,已有数十人被直接指出“与他人通奸”。
《规定》不仅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还明确了调整程序和方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规定》还明确,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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