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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公司纪委书记实名举报董事长滥用职权

2015年07月28日 12:54:00 来源:财经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2012年10月26日,长虹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协议。会上,赵勇要求只谈对上述协议的意见,回避导致长虹深陷巨额债务的原因和背景。当部分董事提出“如果同意了,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时,赵勇回复:“你们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董事又提出“那要有书面承诺”,赵勇回答“没有书面承诺”,“我承担这个责任,本来这个问题就是他妈的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责任嘛,谈以前的事还有什么用…”,“董事会(只不过)是必备程序,它不是说有什么责任”,“合同已签订的东西不能再改”等。会议中,赵勇也承认:“我们前些情况也是不太规范,这是确实的,…长虹在合肥又不仅仅是鑫昊,好大的一摊事情,所以以前那些事情的董事会决议也没有走,我签的字,如果说以前的事儿,各位都沾不上,啊。”并声称“这个让大家讨论,不是说责任的角度,这个责任与大家无关”等。最终,在赵勇的强烈施压和无效承诺下,大部分董事还是同意了上述两协议。其违法行为被表面上合法化,绑架其他高管的目的得以实现。

  至此,长虹集团不得不进入实质收购鑫昊等离子项目,并自收购之时立即关闭停业了这个项目的生产研发。项目从收购之日开始即失败,致使巨额国有资产打了水漂。

  长虹集团对鑫昊等离子的整合,虽然掩盖了长虹股份的前期未履行法定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违法现象,但根据相关规定,长虹集团对于如此之巨的股权收购,须获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为此,长虹集团又向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关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等离子显示屏及模组项目的请示”。该请示不顾鑫昊等离子项目收购即关闭的现实,虚构编造了“整合安徽鑫昊等离子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整合鑫昊等离子项目“有利于扩大公司等离子生产规模,整合技术优势,完善产品分布,提升量产效率”以及“有利于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构建中国等离子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链配套环境建设”等。以求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但最终未获得政府的批复,而赵勇已经实施了该项目的购并整合。

  二、 造成国资巨额损失

  2012年11月26日,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公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鑫昊20%股权进行公开转让。公告中晒出了鑫昊的财务状况:资产总计24.5亿元,净资产9.6亿元,此次转让底价为2亿元。面对鑫昊等离子建成即关闭这一重大项目,长虹作为唯一竞标者,还是如期实施了收购。正如2012年11月媒体所报道: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副主任秦远望说“(长虹)肯定会回购这20%,100%它都会回购”。“这个项目一直是长虹经营,必须落到长虹去,这也是在履行我们跟长虹的合约。”

  根据收购鑫昊时会计事务所的评估审计报告,截止2012年8月31日,鑫昊公司总资产为24.59亿元,且尚欠供应商货款3亿多元。加上期间的财务成本,其总额已在30亿元左右。

  长虹集团完全收购鑫昊,就意味着这些全部损失均要由长虹集团承担。而赵勇在长虹集团收购鑫昊股权的董事会上称“我们今天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把这个项目变为一个房地产项目。”试图以合肥出让的优惠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来弥补长虹集团项目收购的巨额损失,用战略合作来弥补掩盖等离子整合的亏损,这是违反法律的。因为《等离子整合框架协议》中的等离子项目的擅自上马,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土地补洞,在内容上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况且“桥归桥、路归路”,无法使违法决策的损失合法化。房地产开发是需要资金和人力投入的高风险行业,并不是有土地开发必然能够赚钱,所得收益也是房地产经营的投资收益,不能平调为项目违法决策埋单。即便有弥补成份,也只能是优惠土地的市场差价部份,根本无法冲抵违法上项目导致的巨额国资损失。

  目前,由于受到政策和审计的监管,合肥方面除前期提供了第一宗土地之后,剩余土地尚未落实,长虹集团收购鑫昊的巨额损失基本定局。

  综上所述,赵勇作为上市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在投资鑫昊等离子项目的决策中滥用职权、违法决策,已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为此,本人郑重向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要求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本人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作为长虹集团公司和长虹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采取公开报案方式绝非一时冲动,确是无奈之举。我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怎样的压力和风险,同时也自信本人的抉择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这已经并将继续得到历史的验证。我更坚信党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决心,也坚信有关方面定会依法依规予以核查。

  杨学军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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