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滥用职权、违法决策等问题
2009年,就在液晶与等离子市场前景日趋明朗,等离子发展岌岌可危,业界巨头已有索尼、东芝、富士通、飞利浦、先锋、日立等先后淡出或放弃等离子市场,长虹首个等离子项目——绵阳虹欧等离子已逐渐成为公司拖累的情况下,赵勇滥用职权、违法决策,与合肥有关方面签署了合肥鑫昊等离子项目协作备忘录,由此导致长虹公司数十亿重大损失。
2009年6月2日,赵勇担心上述项目无法获得公司高管层决策通过,就仅凭长虹股份相关人员的讨论和技术人员的考察,便绕开公司董事会,擅自授权委托时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杨某,以长虹股份的名义,与合肥新站管委会签署了《H3项目战略协作备忘录》(简称H3备忘录)。项目投资总额20亿元人民币(10亿资本金+10亿融资方式解决),前期由合肥新站实际控制企业投资建设,长虹股份应邀提供技术、人力和项目管理等专业支持,并争取在2010年一季度启动定向增发,以市场方式对H3项目实施整合。若因长虹股份董事会未审议通过再融资方案或长虹方面未在再融资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造成长虹股份再融资方案未能成功实施,则长虹股份应争取在上述原因出现后的12个月内以其它方式收购H3项目公司;若因前述之外原因导致长虹股份再融资方案未能成功实施,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009年6月9日,距“H3备忘录”签署仅7天,赵勇再次绕开公司董事会,以长虹股份的名义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简称鑫城公司)签署了《H3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简称H3托管协议),即H3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全权委托长虹公司负责。
2009年12月20日,由于H3备忘录约定了长虹股份将对鑫昊等离子项目实施整合,在鑫城公司对鑫昊公司向银行申请10亿元贷款提供担保时,便要求长虹对其出具相关的承诺函。鉴于长虹股份若出具此承诺,需履行必要的董事会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故赵勇又绕开长虹集团董事会,以长虹集团的名义向鑫城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此函称“就贵公司为鑫昊在银行申请10亿元长期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承诺将在本公司按市场原则实施收购后,全部变更为本公司提供”。从而将长虹集团拖入了10亿元巨额债务之中。
2010年10月14日,由于长虹股份未能按《H3项目战略协作备忘录》约定,如期收购鑫昊公司,为解决徽商银行合肥新站支行向鑫昊的放贷问题,赵勇再次绕开长虹股份董事会,以长虹股份名义向徽商银行合肥新站支行提供了承诺函:保证在2010年底以前,以增发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收购鑫昊100%的股权。若不成,则于2011年6月底以前,以现金方式收购鑫昊100%的股权,并在完成收购同时,对该项目在贵行的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否则,贵行有权停止发放该项目贷款,并要求我公司在2011年底前提前代为偿还贵行给鑫昊已发放的贷款。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贵行造成的一切损失。这样,长虹股份便着实地陷入了20亿的巨额债务之中。
在H3备忘录及相关的H3托管协议签署并实施一年多以后,为解决鑫昊的融资问题,2010年8月18日和10月21日,纸已经包不住火,赵勇不得已,才向公司的其他高管告知H3备忘录的情况。在长虹集团为鑫昊公司提供委贷和贷款担保的提案中提到:公司已与合肥新站管委会签署H3备忘录,但长虹公司一直未就《H3项目战略协作备忘录》等相关事项进行董事会的正式审议。
面对鑫昊等离子项目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即将进入设备安装,生米已煮成熟饭的局面,公司董事们不得已通过了上述相关提案。此后直到2012年10月,长虹集团董事会审议整合鑫昊相关协议之前,长虹集团还通过了数份为鑫昊公司提供的委贷或担保议案,以维持鑫昊项目的运行。
时至2012年9月,在合肥方面多次与长虹公司磋商,敦促长虹履行相关约定,全额收购鑫昊等离子项目,并质疑长虹的诚信,以及将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等压力之下,不得已转由长虹集团出面收购鑫昊等离子项目。
2012年10月24日,在合肥赵勇代表长虹集团与鑫城公司草签了《等离子项目整合框架协议》及《等离子项目整合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长虹集团)分三个阶段对鑫昊等离子股权实施整合受让。即:
第一阶段,2012年12月31日前,乙方以现金受让鑫昊20%的股权(约2亿元人民币),并以6亿元人民币对鑫昊实施增资;
第二阶段,2013年3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亿元现金购买甲方持有的鑫昊对应的股权。
第三阶段,在第二阶段整合实施完成后五年之内,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现金购买甲方持有的鑫昊剩余股权。
同时,还草签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支持长虹在家电产业的发展,提升长虹在合肥市家电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拟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鑫昊公司部分土地。并以政府奖励形式,几年内力争向鑫昊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等。
[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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