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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理“两栖干部” 副处级以上应辞去社团兼职

2015年07月02日 08:30:00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特殊情形”兼职须按级别审批

  “政府部门一些官员在社会上任职,过去十多年以来是普遍现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

  去年,北京市委巡视组曾在一些部门发现不规范兼职问题,比如市质监局。随后,该局清理了22名离退休社团兼职干部,其余符合兼职条件的10名干部继续兼职,但重新履行了审批手续。

  干部兼职是否一概属于“禁行”之列?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北京目前执行的规定中,除特殊情况外,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

  有人士透露,近年一次整治中,北京曾对兼任行业协会的干部提出严厉“劝退令”——“要不辞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要不辞去公职。”

  但在部分特殊情形下,官员亦可在社会组织“合法”兼职。其中包括,对于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有一定影响,在对外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和在社会治安、社会福利、中介组织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情况等。

  北京一市级部门知情人士介绍,这些特殊情形下,不同级别干部的具体报批程序略有差异,级别越高越严格。其中,处级干部需要给所在委办局或区县“打报告”,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兼职。“如果是局级干部,就需要报市委审批。”

  负责社会组织年检的民政部门,近年也通过年检、评估等手段,加强对领导干部兼职的监管。社会组织年检时,如发现有领导干部未经审批兼职,年检结论可能会判定为不合格。

  和在职干部相比,新卸任、“一身轻”的离退休干部,兼职社团、协会情形更普遍。对此,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新近已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严控离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门槛。

  规定提出,离退休干部在社团任职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此外,离退休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亦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待遇上,离退休干部即使按规定兼职,也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同时,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须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

  协会为何“偏爱”官员?

  刘森的朋友圈中,很多公务员一退休,便会有各种社团、协会发来任职邀请。据他了解,这些协会开出的兼职报酬从2000-5000元不等,有单位还承诺提供车辆等软福利。

  “即便是退休了,公务员在体制内也拥有相当广泛的人脉和影响力,这是体制外人员难以企及的。”一家公益类社团负责人张先生表示,草根社会组织日常面临较大的生存、发展压力,如资金来源匮乏,公信力缺失,预期的活动、项目难以开展等。引进公务员,实际上相当于引进了一部分政府资源。

  社团、协会一般根据领导干部的级别,有规律地发出邀约。“比如部委下属的协会,相当于正局级,可能就会邀请退休的正局级干部担任会长,像副局级干部可以当秘书长,处级干部担任办公室主任等。”刘森说。

  多名公务员均表示,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过一些社团、协会。一公务员长期在交通系统任职,就有交通运输类行业协会向他抛出过橄榄枝。

  此外,一些行政色彩较浓厚的社会组织,对公务员群体的依赖更是难以割断。

  北京一家市级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该部门下属的多个协会中,都有退休领导干部担纲会长等领导职务。“这些协会承担的职能,同政府部门有上下游衔接关系。协会的核心业务,又和领导们在职期间主抓的领域相关。”

  记者注意到,中组部对于离退休干部兼职社团的态度,并非一概否定。其最新出台的规范文件中也坦承,很多离退休领导干部通过兼职社团,参与公益事业,也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等作出了贡献。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认为,官员和社会组织之间多年未能成功“脱钩”,存在一定历史客观原因。

  按照1998年起实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为双重管理体制。“一家社会组织找到业务主管部门才能完成登记注册,意味着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必然存在或远或近的联系。”

  邓国胜说,少数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甚至就是基于分流安置人员等原因。“有的社团、行业协会,本身和政府部门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也看到了这种无奈。其表示,一些协会的生成模式和路径,与政府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有着很强的关系。“一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就是由当初的政府机构转变而来的,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人是由在职的政府行政人员或退休的行政领导兼任的,这造成行业协会商会具有半官方性。”

  邓国胜认为,中国的“简政放权”还处于进行时,一些权力仍集中在政府手中。“客观上,确实有一些社会组织如果依靠官员兼职来推动,工作更好开展。”他认为,因此,“一刀切”地要求官员一律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可能会影响一些社会组织工作开展,甚至影响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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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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