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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超标办公用房可进行拍卖等市场化处置

2015年04月09日 10:38:00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各地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是否可以进行出租、拍卖等市场化处置?对此,中纪委昨天解释称,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市场化方式处置。

  有网友向中纪委提出,当下各地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不少地方将腾出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如出租、拍卖等。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按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各地不应对多余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章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据此,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上述方式处置。

  此外,针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的规定,中央纪委法规室解释,该规定是为了落实该条例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规定精神,不是对多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的规定。(记者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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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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