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准入门槛过低
应明确监管职责
记者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门槛低,存在监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即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颁发,但法律并没有指明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需要接受年检与审查。”据曲阳县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农业部门虽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主管部门,但仅限于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相关的业务。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金融部门授予的金融牌照,其金融活动处于金融部门的监管之外。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壮大,发展形势不断地变化,一些新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合作社注册发展、规范建设、日常监管等方面,在法律法规领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流程。
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秘书长聂永生表示,部分合作社涉及资金互助,但是在资金互助方面,没有详细的法律规章进行规范,日常监管主体和出现问题后的执法主体都未详细明确,造成相关部门无力监管和相互推诿的现象。
专家认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扰乱了农村的金融市场,而且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应加强监管,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一是强化监管,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防范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表示,“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地方政府也要统一协调,农业、银监、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
二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法成本,依法追究违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党国英表示,公安机关应对空壳合作社、产生问题屡教不改的违规合作社坚决查处。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全面开花,平均每个行政村有2家,但规模比较小。我国应像国外那样发展一批有规模的合作社,沉淀积累下来的社会成本会让这些合作社注重社会影响,这样一来也更利于监管。
三是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资金、管理、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扶持。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志斌表示,政府应与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建立合作社信用评级系统,对农户信用贷款给予一定的担保。在人才和管理方面,支持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员带薪到合作社任职,传授先进理念和技术,提升合作社管理能力。同时,以多种灵活方式选拔有前途的人员进行培训。
[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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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