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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逃贪官女儿被控与父共谋受贿受审

2015年03月31日 09:27:00 来源:羊城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广州:外逃贪官女儿被控与父共谋受贿受审

  广州市花都区原政协主席王雁威资料图

  花都区原政协主席王雁威外逃,其女王静瑶涉嫌受贿受审。审判长与她有如下对话——

  问:爸爸去哪儿了?答:不知道

  广州市花都区原政协主席王雁威自2013年6月被广州市纪委证实失联后,至今不知所终。他30岁的女儿王静瑶被指控收受堂哥和姨丈贿送的共480万余元财物犯受贿罪,昨日在广州市中院受审。

  王静瑶表示确曾收受财物,但主要基于亲属关系,同时自己不是公职人员,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恳请法庭判其无罪。据了解,对于亲属间的一方送出财物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另一方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行受贿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和认定难点,这在王静瑶案中得到体现。

  被指控与父共谋受贿

  王静瑶1985年3月出生于花都区,2008年从中山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大型国企上班,2011年辞职办起了酒行。她的父亲是后来担任花都区委组织部部长、花都区政协主席的王雁威。2013年6月20日,王雁威被广州市纪委通报于6月3日下午向花都区委请假治病后便失去了联系。

  2013年6月7日,办案人员对王雁威的女儿王静瑶采取了强制措施。两个月后,她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王静瑶涉嫌受贿被广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昨日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间,王静瑶与其父亲王雁威共谋,利用其父担任花都区委组织部部长、花都区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多次为王某、梁某灿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王某贿赠的房屋装修款人民币150万元,价值人民币61.6万元的进口捷豹轿车一辆,以及成立公司所需资金人民币200万元,此外还收受梁某灿贿送的人民币70万元。

  曾6次供称自己有罪

  公诉人在法庭举证说,王静瑶在司法机关共有6次供述、一次亲笔供词。2013年7月26日,王静瑶在第一次交代时说,王某是其堂哥,原在增城市审计局工作,后辞职到花都当包工头承接项目;梁某灿则是其姨丈,原在花都区机关单位工作,后辞职经商,在花都承接工程。2008年至2013年间,自己确曾收到王某和梁某灿共480万余元财物,并认为这些财物已经超越了一般的亲戚关系。

  “我认识到接受他们的财物是违法违纪的错误,感到非常后悔,希望组织能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孩子才8个月大,家里的老人年纪比较大,没人照顾,希望组织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第一次供述中,王静瑶说。

  公诉人还表示,此后的几次供述中,王静瑶补充强调,自己开酒行的情况都给父亲讲过,其父也已知情、默许。

  对父亲下落她说不知道

  不过,王静瑶昨日在法庭上否认了先前的供述。她说,自己接受堂哥和姨丈的财物主要基于亲戚关系,堂哥和姨丈以前做什么工作,自己根本不知道,另外这些事她没有告诉父亲王雁威,王雁威也不知情。同时自己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对于法庭上变卦的原因,王静瑶表示,当时自己被关押了一段事件,“觉得有些部分是办案人员对我的引导”。

  “你知道你爸爸去哪里了吗?”庭审中,审判长问王静瑶。坐在被告席上的王静瑶回应“啊?”。审判长又重复问了她一次,她略微迟疑一下后,这才说“不知道”。

  争议焦点

  收取亲戚财物算不算受贿罪?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王静瑶作为王雁威的近亲属,利用王雁威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王静瑶本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仅通过王雁威的职务影响收取他人财物,情节较轻,可酌情处分。

  王静瑶的辩护人则表示,梁某灿、王某指证说送钱给王静瑶是基于其父王雁威关照工程,但该证词并没有得到王雁威的印证,目前都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而,本案当前主要的问题是事实不清。

  公诉人随后回应,虽然王雁威不在案,但法律规定相关证据如果取证程序合法,经过质证,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也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另外,王静瑶说王雁威不知情,作为一名女儿,刚大学毕业就开了一家公司,还有这么多的资金周转,又突然开了一辆进口捷豹轿车回家,从父亲的角度来说,不知道、不过问、不追究钱从何而来,情理上说不过去。所以,虽然目前王雁威不在案,但本案现有证据能构成所指控的基本事实。

  “假定本案推定被告人罪名成立,那么他的父亲罪名也是成立的。如果这样的话,间接地剥夺了他父亲的辩护权和诉权,所以我们不能够仅从情理考虑案件事实,更应该从案件程序考虑。”辩护人接着回应说,从程序上讲,目前不能确定被告人王静瑶有罪。

  一番辩论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记者董柳、实习生柯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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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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