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办案者
证据不扎实 明知凶手是他却无能为力
3月26日,华商报记者到礼泉县公安局试图了解当年的办案情况,但当年的办案人员大部分已经调离或退休,记者提出采访相关人员,均被婉拒。对于马顺贵说的刑讯逼供,该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在审讯过程中确实有刑讯逼供情节,马顺贵可以提供有效证据通过检察机关上诉。
“为了一个案子,犯不着冒那个险。”对于刑讯逼供一说,一位民警显得有些委屈和气愤。他说,当年被抓时,马顺贵已经65岁了,对于这样一个老人,没有人会干刑讯逼供这样的傻事。
礼泉公安局一位曾参与办案的民警告诉华商报记者,直到现在,礼泉警方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马顺贵就是当年那起命案的凶手,只是公安机关案子没办好,证据没弄扎实而已。证据不扎实主要是指作案工具没有找到,现场没有获取将马顺贵直接锁定在作案现场的证据。而在礼泉县公安局提交给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中,“需要说明的问题”一项对此也专门作了说明:“犯罪嫌疑人马顺贵交代作案后清理现场时,将作案用的沾血的砖块砸碎后同死者遗留的带血卫生纸扔到其家后门外的沟壑里,公安局组织大量警力进行查找未能找到;马顺贵交代作案过程中用砖块将邓某打死后曾用死者随身带来的刀子在死者右手腕连划数刀,后来将刀子扔到垃圾沟内,在马顺贵指认下也未能找到。”
该民警说,当年公安机关对于这起命案的重视程度极为罕见。不仅公安部和公安厅专门派出了专家组指导破案,甚至还使用了测谎仪。当时测谎仪的测试结果也证实马顺贵在说谎,但可惜只能为侦破方向提供参考,并不能作为直接有效的法律证据。
“明知凶手是他却无能为力。”礼泉县检察院一位参与当年办案的工作人员说,当年几乎所有参与办案的人都认定马顺贵就是凶手,但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被放了。“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一枚带血指纹,经过鉴定有4个特征与马顺贵吻合,几乎可以认定就是马顺贵的指纹,但是国家的标准是最少7个以上特征吻合,所以最终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律师
马顺贵案是司法进步的表现
“如果放在10年前,马顺贵可能早就被枪毙了。”一位在政法系统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说,马顺贵的案子充分说明中国的司法环境和水平正在不断进步,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的审理更加谨慎,对于证据的要求也更加严格,这对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锋说,我国的刑事定罪规则受到封建刑律思想的影响很大,刑法1997年修订之后,一直以主观归罪的方式审判刑事案件。97刑法虽然提出了“疑罪从无,宁纵不枉”的理念,但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适用,更谈不上彻底贯彻落实。2013年新刑法颁布后,再次强调“不以口供定罪”的原则,但各级司法机关的思维定式却一时难以改变,特别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对明显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案件却不敢做出无罪判决,使一些本来无罪的人不能早日获得自由,还其清白之身。
“马顺贵案是司法进步的表现。”李志锋说,对于马顺贵一案,暂且不论凶手是不是他,单就司法机关以“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对案件做出正确判断,我们就应该感到欣慰。此外,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充分说明他们的意识正在发生改变。司法机关一些人仍然坚持马顺贵有罪的观点,显然是受“有罪推定”的影响很深。我们须知,“想象不是证据”、“情感不能定罪”。
李志锋说,近年来,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奸杀案”等各地暴露出的多起冤案,促使司法机关对刑事定罪规则进行了重新思考,特别是内蒙古“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促使两高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定罪提出了更高要求。个案的纠正彰显司法的进步,错案的追究则表明理念的提升。马顺贵羁押千日无罪释放,是司法机关的成绩,更是教训,特别是对侦查机关而言,应当引起深刻反思。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司法水平将会不断提高,严格依法审判将会得到充分贯彻。
[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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