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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老人被疑杀人遭羁押1054天后无罪释放 称遭逼供

2015年03月30日 10:40:00 来源:华商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事发

  自家果库发现女尸 让女儿报案自己却被抓

  时间回到5年前。2010年2月18日下午,礼泉县叱干镇郭村村民马顺贵的女儿报警称,其父在家里的果库里发现了一具女尸,让她报警。赶到现场后,民警经过鉴定发现,死者是失踪20多天的同村妇女邓某,其家人之前报过案。民警发现,死者头部有钝器击打的痕迹,手腕有刀伤,由此初步判断死者可能为他杀。后经法医鉴定,邓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失去抵抗力后,用塑料袋包裹头面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天下午,马顺贵和儿子马万万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2月20日,警方对马顺贵采取监视居住措施。5月11日,马顺贵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马顺贵。

  关于马顺贵“杀人”的整个过程,礼公刑诉字(2010)043号起诉意见书是这样记录的,“经公安局侦查查明:2010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马顺贵因同村村民王某在安葬母亲时不租用其家灶具而另租用灶具的事怀恨在心。当天下午,王某给马顺贵归还事先借用的铝盆时,马顺贵借机挑起事端,要求王某支付租赁费100元,王某不愿支付。马顺贵因此事与王某及其妻邓某发生口角,后虽经村民调解,马顺贵还是欺诈了王某家60元钱了结此事。当晚11时许,马顺贵听见有人敲门,开门后见是邓某,邓某走进马顺贵卧室,马顺贵提出要和其发生两性关系,邓某同意后二人即在炕上发生关系,但马顺贵因自身体问题未能和邓某发生成性关系。事后邓某向马顺贵索要500元钱,马顺贵嫌多不愿给。邓某撕扯马顺贵要钱时二人发生厮打,马顺贵怕被人听见便将邓某推向后院一直到牛棚内。马顺贵见邓某撕扯得越来越厉害,且喊声越来越大,便在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打在邓的头上,邓某靠西墙倒下去半坐半靠在墙根抽搐,马顺贵扔下砖块后,见事已至此又怕邓某不死留下后遗症,便又用砖在邓某头部连打两下。马顺贵发现邓某倒地时手中掉在地上的是一把刀子,意识到邓某来讹自己是事先有准备的,为了泄愤,马顺贵又用刀在邓某右手腕连划数刀。马顺贵认为邓某已经死亡,想将尸体藏匿到自家的果库内,怕移尸时将血迹沾染在自己身上,便从果库内取来两个旧塑料袋将邓某头部包裹后抱到果库内放在东南角,次日早清理了现场。之后,马顺贵考虑过移尸或在果库中就地掩埋尸体,但均未实施。直到2010年2月18日中午,马顺贵在无法移尸的情况下被迫对该村村民谎称自家果库有不明尸体,打电话让其女儿向警方报案。在调查时又以谎言隐瞒犯罪,试图逃避罪责。”

  结果

  无罪释放 21万余元赔偿金迟迟拿不到

  2011年4月25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马顺贵提起公诉。公诉后,马顺贵并没有如外界想象中的那样被判刑,一切风云突变。

  2013年3月29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马顺贵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原案以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原案做出生效裁定,准许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9月29日对马顺贵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2014年2月13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此,从2010年5月11日到2013年3月29日,马顺贵作为一名杀人疑犯在看守所度过了1054天。为此,他向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2014年7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马顺贵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

  马顺贵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054天,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应该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马顺贵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054天的赔偿金211527.26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至于马顺贵提出的精神赔偿一说,检察机关并没有给予支持。

  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马顺贵多次到礼泉县人民检察院领取赔偿款,但对方一直没有赔付。

  3月26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赔偿决定书下发后,他们就向礼泉县政府打了申请,但财政拨款迟迟未能到位。目前,经过多次协调,礼泉县政府已经批复了赔偿款申请,检察院争取在近日内将赔偿款送到马顺贵手里。

  礼泉县检察院一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说,撤回对马顺贵起诉是检察院自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主动撤回的,跟马顺贵后来的翻供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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