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兮兮 绘
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官民”纠纷的法定途径之一,为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在社会矛盾尤其是“官民”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形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缺陷和问题逐渐开始显现。大量行政争议未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本应成为化解行政纠纷“第一道防线”的行政复议没有完全发挥出优势和潜力。
2010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如何避免行政复议“官官相护”之嫌,增强其公信力,让百姓面对“官民”纠纷首选行政复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法学会10日、11日联合召开的“行政复议浙江论坛”上,与会的专家和事务工作者就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尽快修改法律 确保行政复议中立、公正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我国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约8万件。近几年,尤其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伤认定、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治安处罚等社会热点领域,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纠纷数量不断增加。
长期致力于行政法学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指出,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制度具有范围广、专业技术优势明显、程序相对简便快速等优点,已成为各国解决争议以及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民事纠纷的主渠道。
“但这一解决争议的制度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应松年直言不讳地说,“由于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解决因自身行为产生的争议,这就必然带有官官相护或干预过多之嫌。事实也常是如此,由此影响行政复议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