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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中国开始让步 或将被迫赔偿中国车主损失

时间:2010-03-29 13:22  来源:人民网- 国际金融报

  《办法》的效力局限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至少浙江省内的召回车主可以得到相应损失赔偿。对于全国来说,意味着在汽车召回赔偿问题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国丰田召回车主或有望获得与美国车主那样的“同等待遇”。

  日期,有消息称,一汽丰田已接受了浙江工商局与浙江省消保委提出的四项要求,但在赔偿问题上仍存较大异议。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目前仅有的一部相关地方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简称《办法》)或将迫使丰田向至少我国1/10的RAV4召回车主赔偿损失。

  据了解,丰田汽车公司自今年1月以来已在我国召回7.5万多辆RAV4汽车,浙江占1/10。作为中国惟一有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浙江在两周前向丰田发出了敦促函。

  浙江工商局与浙江消保委提出了5项要求: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对自动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提供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经济赔偿。据知情人士透露,丰田在当天的谈判中接受了前四项要求。

  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经济赔偿问题。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并未有相关规定,丰田方面不接受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而浙江省工商局则认为,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对此,东南大学法学院律师张马林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从行政效力来看,《办法》的效力局限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至少浙江省内的召回车主可以得到相应损失赔偿。对于全国来说,浙江的地方性规定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参考,意味着在汽车召回赔偿问题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尽管《规定》没有明确赔偿规定,但中国消费者仍然可以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找到依据,争取应有的赔偿。” 张马林指出。(陈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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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田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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