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明确表示,有关部门计划近期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检查,同时,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的限制条件,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权利。 中新社发 司海英 摄
中新网1月21日电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日前共同起草了《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取消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的检查。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部门文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环境的改善。但是,目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此,三部门联合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
征求意见稿强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征求意见还特意提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此外,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据悉,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21日至27日,电子邮箱:JYS@MO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