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中组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又联合下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两个文件提出,对央企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并健全退出机制,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管理规定》摘要
●着眼于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明确央企领导人员要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规定央企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组的职数,实行任期制并明确任期;
●实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评价,强化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健全退出机制,明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考评办法》摘要
●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注重体现国企特点,要求领导班子在完成经济指标的同时,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突出考评的业绩导向,在考评内容中赋予业绩50%的权重;
●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内容作为考核要点及标准,增加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考核;
●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建立由企业领导班子、中层、职工代表、上级管理部门、监事会共同参与的多维度测评。
■ 解读
焦点1 职工对干部选拔有监督权
两文件进一步扩大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管理规定》要求,在本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民主推荐情况,实行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考评办法》强调,要发挥职代会作用,规定职代会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组成部分并赋予较高的权重;未成立职代会的,参加企业内部民主测评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小于10%。
把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方式,《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焦点2 杜绝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上来后,除了到达退休年龄或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才能“下”来,否则即使工作平庸,业绩平平也不会“下”来。为解决这个问题,两个文件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实行任期制。《管理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党委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考核评价与任免、奖惩挂钩。三是健全退出机制,《管理规定》提出,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并规定了免职(解聘)的五种情形和应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辞职形式。同时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焦点3 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均须报批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管理规定》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执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二是明确央企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审核、批复的程序。央企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三是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央企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对央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订预算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年终将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