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乌鲁木齐十一月二十四日电(冯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二十三日对《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旨在通过地方性立法将新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
据介绍,自一九八三年以来,新疆将每年五月定为“民族团结教育月”,这项措施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发生变动,各种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文化思想相互激荡,使新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今夏乌鲁木齐“七·五”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对新疆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干扰和影响,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一定创伤。为此,新疆人大常委会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维护新疆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提出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职责,成立专门起草小组研究起草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草案)》。
有关专家指出,乌鲁木齐“七·五”事件使新疆人民更加认识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离不开各民族人民思想和感情上的和谐融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通过立法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使之成为各族干部群众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十分必要。
据悉,该条例起草工作已于今年八月初开始,在总结新疆民族团结教育取得的经验和民族团结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新疆民族团结教育的原则、机构职责、内容与方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