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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明确受案范围 不得以借口限制民告官

时间:2009-11-16 08:34  来源: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让“民告官”告状有门(政策解读)

  采访人:人民日报记者 王比学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 《 人民日报 》( 2009年11月16日 03 版)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

  明确受案范围

  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民告官”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

  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

  面对行政行为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拓展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完善立案工作机制

  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先受理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将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意见》对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

  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加强对下级法院监督

  防止因告状无门引发矛盾

  这位负责人强调,为加强对“民告官”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

  对于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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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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