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前出台《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从事收购虫草的,必须办理虫草收购许可证明。
《办法》规定,凡是收购虫草的都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虫草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虫草收购许可证明。对于未取得虫草收购许可证明收购虫草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收虫草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吴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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