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条例的通过,啃下了环评领域的一块 “硬骨头”,不仅为规划环评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重塑了政府宏观决策的程序规则,为环境决策融入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了制度抓手在经历了40个月的起草过程之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终于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于8月12日审议并原则通过。这对于提高政府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当前我国开展更多的是建设项目环评。由于建设项目环评处于决策的末端,单单以此来预防环境风险具有内生缺陷。厦门海沧PX项目、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厂项目等一系列环评争议纠纷事件已经充分表明,项目选址的环境风险、多个项目的累积性环境影响与综合效应等问题,只有通过规划环评才能有效识别和预防。
但是,目前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中,都存在着自编自审、各说各话的问题。例如,南方某省的不同部门竟然在同一个区域内陆续审批通过了小城镇发展规划、高教园区规划和化工园区规划。单个地看,这些规划都“言之有理”,但综合分析,一旦这些规划中的项目全部付诸实施,势必在高校云集和城市人口密集区域内,出现大量高度危险的化学工业企业。此时,如果希望在项目环评中“亡羊补牢”,往往为时已晚。
由此看来,规划环评的意义在于,能在项目决策的前端就把好环境关。
尽管我国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对规划环评做出了规定,但具体的操作规范均未细化,致使规划环评一直处于试点之中。规划环评条例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环评法的不足。
条例草案的通过,不仅为规划环评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重塑了政府宏观决策的程序规则,为环境决策融入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了制度抓手。根据条例,几乎所有政府以及部门编制的规划都要受到规划环评条例的规范。长远地看,条例对政府各部门规划制定权力的分配具有重要规范作用,当环境因素成为规划制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也就多了一层制度保障。
当然,在重重困难之下,规划环评条例的出台,啃下了环评领域的一块“硬骨头”。我们能否咂摸出这块骨头的滋味,能否真正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还取决于包括规划环评条例在内的环境法规能否由“纸面上的法”转变为“生活中的法”。也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但毕竟迈出了重要一步。相信通过实践总结,条例必定会不断完备。(汪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