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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赴台企业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时间:2008-12-25 15:13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台办近日联合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大陆企业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发展改革委强调,上述管理规定旨在“推动海峡两岸直接双向投资,促进两岸经济共同繁荣,增进两岸同胞福祉,推进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上述规定要求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向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资金、行业背景、技术和管理实力;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上述通知还要求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在申请时,需先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商同级台办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上述通知,大陆企业须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文件,向国务院台办申请办理该投资项目相关人员赴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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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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