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年来第一次修正
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此次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启动对实施13年的国家赔偿法的正式修正程序。“总的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国家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
自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案件,一批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李适时说,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见。
● 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已有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草案没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今后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 畅通国家赔偿请求渠道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赔偿前先要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这被形容为“自己刀削自己把”。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修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保障申请人及时获赔
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规定。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这就难免出现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一些地方国家机关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无法先行垫付等问题。
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此外,针对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并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记者 李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