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新华社发
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同时宣布,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该共识有两点核心内容:一是双方在东海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二是双方在东海北部海域迈出共同开发的第一步。这项共识是双方经过3年多时间艰苦磋商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的冷静、务实和智慧,从中可以看到双方决
心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强烈意愿。
中日两国隔海相望,一衣带水。两国之间的东海是两国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纽带。在现代海洋法制度下,中日两国在东海海洋权益问题上出现了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争议。前几年,受中日关系大气候影响,东海争议日益突出,成为中日关系发展的严重干扰因素。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中日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妥善解决东海问题,中日双方于2004年10月启动东海问题磋商。2006年10月,中日关系打破政治僵局,实现转圜,两国领导人接连进行“破冰”、“融冰”、“迎春”和“暖春”之旅,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并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两国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加快东海问题磋商注入了动力,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此次双方同意搁置争议、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是双方妥善处理东海问题、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举措。
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和中国领导人就东海有关问题多次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日双方此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原则共识,标志着这一重要构想开始付诸实践,契合和平、合作、发展的时代潮流。
此次中日双方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个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政治上,显示中日作为两大邻国有诚意、也有能力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分歧。安全上,有利于东海乃至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外交上,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推动建设和谐周边、和谐亚洲。经济上,将推动中日加强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给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涉及主权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共同开发,拥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和丰富的国际实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划界的争议当事国可在划界之前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影响当事国在海域划界问题上的立场,也不影响最终的划界结果。从国际实践看,共同开发本质上是一种能为当事各方接受的政治安排,不影响当事方的划界立场,其目的在于超越分歧,稳定和发展双边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并为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受到中日合作前景的鼓舞,中国相关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表示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相关商业合同,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这项合作的实施,将为中日两国企业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开辟广阔前景。(作者为本报驻日本首席记者 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