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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撤销25个 国务院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发力

时间:2008-04-02 15:00  来源:《瞭望》

  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有助于限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膨胀

  近日透露的精简和规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显示,新一届国务院将设置29个议事协调机构,撤销25个议事协调机构,此外保留2个办事机构的名义。

  长期关注议事协调机构调整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表示,从此次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力度来看,决策层意图明确、决心很大,尤其是方案最后提出,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有助于今后限制议事协调机构的再度膨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认为,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方案反映了本次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改革意图,它的重要特点是通过集中机制和规范 机制来提高中央政府机构的协调能力。

  实体性办事机构显著减少

  在目前的29个议事协调机构中,仅有3个是单设办事机构,1个将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相关部门。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的比例为86%。

  而在上一届政府任期开始时设置的26个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除去保留名义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6个单设办事机构,6个将办公室设在相关部门。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的占一半。

  此外,在单设办事机构的议事协调机构中,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委员会被专门注明“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虽然将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但也被注明“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于安教授告诉《瞭望》新闻周刊,本次调整意图明显,就是要减少实体性办事机构,通过将大多数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交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承担,来落实十七大报告中“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原则。

  于安认为,具体工作交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承担,不另外单设办事机构,不仅是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安排问题,更主要是提高承担部委的统一协调能力,有助于避免议事协调机构此前广受诟病的机构臃肿和职能交叉等弊端。

  同时,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仍然可以在日常工作中以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发布文件、牵头协调。“保留行政级别,协调的能力会较强、响应的程度较高。”于安表示。

  撤销25个议事协调机构

  调整中,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等25个议事协调机构被撤销,其工作分别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承担。

  被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已经完成特定使命的,如全国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指挥部、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等。

  熊文钊教授指出,1997年颁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一旦突发重大灾害、紧急事故、大规模传染病,仍可能设置该类议事协调机构。”熊文钊说。

  一类是有新的同类机构产生、并接替其职能的,如国家能源领导小组。根据方案,国家能源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新设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承担,后者的具体工作则由发改委下属的国家能源局承担。

  还有一类是已进入日常程序性工作的。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国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等。前者成立于2001年,后者成立于2007年,都是为了满足特定时期提高决策层次、迅速推动工作的需要。随着问题的逐步解决及相应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政府工作也将回归正常轨道。

  熊文钊表示,各地方有权设置本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一定与中央一一对应。但国务院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对地方仍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设置与调整有待法制化

  受访专家认为,通过严格控制编制来限制机构的膨胀,实践证明是比较可行的。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仍有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空间。

  一是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标准可进一步明确。于安指出,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具有灵活性,才能及时回应社会需求。比如,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卫生部与国家药监局合并,一旦爆发大规模传染病,很可能仍需设立一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但是,什么情况下应设置,什么情况不用设置,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次调整中被保留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最初成立于2001年,2003年3月曾被撤销,至该年年底又重新组建。熊文钊认为,可以通过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标准,来避免机构的反复增减,以节约行政成本和公共资源。

  二是各部门的职权主管原则和公共协助义务有待明确。按现有规定,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况下,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熊文钊建议,可以考虑从法律上确定职权主管原则,针对部门间可能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争权的情况,通过法律规范确立部门之公务协助义务,并有行政问责的配套规定。

  三是继续执行和落实好现有条例。于安表示,从此次调整方案的表述来看,再次突出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作用。在继续严格遵守的同时,可以研究如何提高其可操作性,解决好谁来监督、裁判以及追究责任等问题。(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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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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