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开展粮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时,不得限制购物数量,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
昨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在其官网向市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3月3日,市民可登录网站提交自己的意见。
开展促销提前七日上报
送审稿规定,针对促销活动影响力较大的单位,规定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以便实施有效监管,做到事先预防。
由于开展生活必需品限时限量促销活动难以普遍惠及消费者,而且易引发消费者短期大量聚集抢购,造成安全隐患。送审稿对生活必需品促销作出规定,即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该保证商品的充足供应,不得限制人均购物的数量。在时间上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另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
限时促销最高罚款十万
送审稿规定,对生活必需品开展限购买数量、促销时间少于3个营业日或限时点时段促销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在社会监督条款中规定,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返券
送审稿就返券促销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等容易导致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出台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返券(卡)促销活动,易导致消费者短时间大量聚集、拥挤,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消费者误解商品价格、连带购物、被迫购物。
对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李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