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
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精神,进一步整合工作资源,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及时掌握流动党员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一并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进行登记,并录入暂住户口信息系统;对以往未登记政治面貌情况的,要抓紧进行补登、补录,力争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补登、补录工作。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帮助做好暂住户口登记和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