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李荣融
有关全流通后的国有股减持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12月18日明确表示,作为负责任的公司,中央企业的使命是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因此不会大幅度抛售上市公司股票。他说,作为负责任的机构,中央企业了解自己的价值,也能够清楚地看到股价泡沫。在股价过高的时候,中央企业会适当地卖出股票,目的是为了提醒投资者当心风险;同样,在股价过低的时候,中央企业也可以买入股票,目的是为了提醒投资人注意价值。
股改前,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五成以上,后续减持状况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那么,该如何解读上述主要负责人的表态呢?
“大幅度”:暗指3%或5%以上
2007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做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相关规定显示,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其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其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换而言之,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连续三年内套现4.99%无须报批,在10亿股之上的套现2.99%无须报批。那么,减持比例在3%或5%以下,则不属于大幅度减持,小幅减持是获准的。此表态属于前期法规的重申,但即便是占总股本比例4.99%的小幅减持,对流通股股价仍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首次明确央企可以适当买进卖出
此前,主要部门的负责人从未对央企买卖下属上市公司的股票做出过明确的表态。此次讲话,首先赋予央企以下属上市公司股票价值作为衡量股价高低的依据,并在股价高估存在泡沫时适当卖出,低估时适当买入。这样,掌握着较多解冻后的国有股的央企,将具备下属上市公司股票的定价权。同样,通过如此操作,央企可以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或注意价值。
由于央企可以适当买卖,以决定下属上市公司股价的走势,对相关股票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中,尤其是“A+H”类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由于H股平均仅为A股价格一半的水平,A股价格自然处于高估状态。央企或许可以使用自有外汇,增持H股,相应降低A股的持股比例,而保持原持股比例不变。
央企慎用定价权
虽然央企可以自主决定适当比例的买进和卖出操作,但在具体实施方面仍会受到相关法规的制约。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预计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5%的,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此后每变动5%同上,期间内禁止买卖。通过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1%,需要发公告。也就是说,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1%以上,或增持5%以上,都需要向市场告知。而投资者在做出相关反应之后,减持价会越来越低,增持价会越来越高,大股东在操作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持有30%以上的增持将采用要约收购方式,或提出豁免申请。大部分央企所持控股上市公司的比例都在30%以上,若要在卖出后,再买入,则需要发布收购要约,或向管理部门提出豁免的申请,手续上较为繁琐。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如果央企控股股东对下属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操作在六个月内完成,便仅完成了股票市场价格实现合理定位的目的,而无法获得价差收益。而价差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反而一定程度上更提升了其内在价值。
总之,央企可以通过适当的买卖以实现对下属上市公司股票的定价权,但由于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受到相关法规的制约,大多数将会慎行。 (西南证券 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