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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感染者入境禁令松动 原规定被指为歧视

时间:2007-11-19 08:59  来源:京华时报

我国法律规定,艾滋病感染者不得入境。本报记者 徐胤 摄

我国法律规定,艾滋病感染者不得入境。本报记者 徐胤 摄

     艾滋感染者入境禁令松动

    11月12日,卫生部发布消息,我国正在着手修改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相关法律。

    这些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法律,曾被寄予“御艾滋病于国门之外”的厚望。然而如今的事实证明,这些法律没有阻止住艾滋病的传入。

    “修改法律是一件大好事,它使得我们明白,预防艾滋病要从自己的行为做起,而不是依靠国家建‘一座长城’”。一名民间防艾人士说。

    将被修改的法律

    “曾经有一个外国朋友问我,他如何能在中国取得治疗艾滋病的药物。我告诉他,他不能得到任何药物。”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负责人万延海说。

    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民间防艾组织,因为工作关系,万延海经常接触外国朋友。

    万延海向这个外国朋友解释,按照中国的法律,感染艾滋病者是不允许入境的,如果他想得到药物,就意味他要公开自己患病的情况,而他将因此被要求离境。

    11月12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宣布,随着对艾滋病感染途径的认识不断加深,我国目前正在着手修改现行的有关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法规。

    在中国,限制艾滋病患者入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不但确定艾滋病感染者不得入境,且一旦发现则将被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

    这些法律均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颁布,“当时我们的思路是,‘筑起一道新的长城,御艾滋病于国门之外。”中国社科院教授、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楯说。

    御病于国门外的愿望

    “从制定这些法律时,国外就有反对意见。”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会长戴志澄告诉记者。

    戴志澄曾担任卫生部卫生防疫司(现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前身)司长,当时卫生防疫司下属的卫生检疫处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于1989年被国务院批准,它明确了卫生检疫机关负责阻止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入境。

    “国际上认为这是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戴志澄说,对这样的批评,当时他自己也很难接受。“最初我们认为这个病就是老外的病,我国就是一个净土,守好国门就好了。”

    事实上,这样的批评并非只是针对中国,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取相同禁止入境的政策。

    戴志澄在参加国际防艾会议时,也深刻感受到国际组织对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政策的抗议。

    “1993年时,在荷兰召开过一次世界艾滋病大会,大会开始就有很多人抗议,抗议美国政府。”戴志澄解释说,这个会议最初定在美国波士顿召开,但当地法律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境,会议不得不转到荷兰召开。让戴志澄印象深刻的是,在这次会议上,荷兰官方表态,欢迎艾滋病感染者到荷兰定居。

    当时艾滋病在中国还是个小众问题,戴志澄说,国内还没有声音反对这些法律。

    “这会给我们带来一个误解,艾滋病是外国人的病,只要外国人不进入中国,我们就会安全。”万延海认为,这一思路带来的后果,是对自身防护的弱化。

    国门打开的特例

    虽然国际上的批评并没有改变中国法律,但在一些特殊时刻,国门临时向艾滋病感染者敞开。

    1995年4月2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发了一条特别的消息———“我国已同意9月间在京举行世界妇女大会时,准许国外女性同性恋者及艾滋病患者入境。”

    在这届大会中,4万名来自世界各地的代表来到北京。

    著名作家萧乾看到这条新闻后,著文评价说:“这标志着我国对这一特殊现象已采取了开明的态度,表现出开放中的我国,力图克服固有的成见,做与现代社会并驾齐驱的努力。”

    民间防艾人士万延海回忆说,由于参加妇女大会有各类社会团体,其中包括一些性从业者代表和艾滋病感染者代表。按照中国的法律,他们将不能合法地进入中国,这一度引起了这些团体的异议。

    戴志澄说,事实上在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之前,1990年北京亚运会时,也曾对艾滋病感染者解除禁令。“这些都是特事特办”。

    几乎与此同时,随着艾滋病在中国的流行和国内民间防艾组织的出现,国内也开始出现修改法律的声音。

  国内的反对声音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召开相关的专家会议,讨论制定艾滋病防治的专门法律。中国社科院教授李楯在会议上提出,应该将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境的法律法规取消。“感染者入境并不见得会传染给别人,这是一个过时的手段,而且在价值理念上包含了歧视。”让他遗憾的是,他的意见当时并未被采纳。

    位于北京的艾滋病感染者团体“爱之方舟”的负责人孟林说,1990年,在感染艾滋病后,他开始注意到国内这些带有歧视性的法律。对这种歧视的感同身受,也让他认为,我国需要修改这些法律。

    而随着一些国际防艾机构进入中国,矛盾更加凸显———由于一些国际防艾组织成员本身就是艾滋病感染者,限制他们入境的法律,甚至开始成为阻碍防艾工作的羁绊。

    今年11月12日—13日,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在昆明召开理事会。会前,该基金三名理事再次对中国禁止艾滋病感染者入境表示异议。此前,全球基金已向中国捐助4.2亿美元。

    一种说法是,受到压力最大的是卫生部对外合作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直面的部分国外同行,必须得到特别豁免,才能进入中国。

    戴志澄说,上世纪90年代末,一些人大代表开始建议修改法律。他自己也开始认为,那些曾经试图保护国人免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法律,已经需要改变。

  已经消失的保护

    反对这些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这些法律已经无法保护国人。

    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中国全年入境旅游人数达1.24亿人次。对入境者全部进行检测,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报道,2006年1月至10月31日,首都机场口岸对7320名入境旅客进行了艾滋病抗体快速检测。而在2006年,通过国际航班于首都机场入境人数高达579万余人次。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面对庞大的入境人员,他们只能采用抽检的方式。具体办法是对一些重点航班进行检测,“根据机组提供的材料,对一些来自艾滋病蔓延特别猖獗国家的外国旅客会重点监测。”

    而按照我国法律,入境外国人需要在入境检疫卡中填写身体状况。一个入境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检疫卡、且未被检测,他将不会受到任何阻拦。

    另一个事实是,国内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逐年上升。很多在不知情中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直到死亡也没有见过外国人。

    2006年,时任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护条例》的会议上说,当年“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目的主要是将艾滋病‘御于国门之外’。但事实证明,此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禁令松动之后

    在卫生部宣布着手修改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的法律前,一些相关的法律,已经完成。

    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确定了“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的原则。2006年通过的《艾滋病防护条例》更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这两条法律公布后,之前禁止入境的规定,都可以被视为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戴志澄说。

    卫生部宣布将修改艾滋病感染者禁入法律后,有人担心,敞开大门是否会导致艾滋病的感染几率上升。

    民间防艾人士万延海认为,禁入法律的取消是件好事。“它使我们明白,预防艾滋病要从自身做起,要有安全的性行为,保证注射器的安全,在医院看病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

    而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孟林来说,这些好处甚至可以不被考虑。他说:“这属于基本的人权,艾滋病感染者有迁徙、旅游的权利。”

    中国艾滋病大事件

    1985年,中国宣布第一例因艾滋病死亡的病例。

    1990年,卫生部宣布成立国家艾滋病委员会。

    1999年,卫生部宣布了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权利的新规定。它规定了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医疗机关不得拒绝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艾滋病病人应当享有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应当允许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但已发展成为艾滋病的病人不得结婚。

    2006年3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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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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