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17日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代理人名称(姓名);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