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应急工作开始于1986年。为了应对万一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把事故后果减到最小程度,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过20年的努力,在核应急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建立了核应急体系。由国防科工委牵头,国务院和军队的18个部门组成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工作;建有核电厂的广东、浙江、江苏及其他核设施较为集中的四川、甘肃成立了省核应急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核应急工作;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建有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组成的核应急三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
二是制定了核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作为国家25个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份、核设施营运单位依据《国家核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编制了各自的核应急预案及其执行程序。
三是建立了适用于核电厂的核应急法规标准体系。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依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了《核电厂核事故报告制度》等十几部部门规章和管理导则,还颁布了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初步奠定了我国核应急工作的法制基础。
四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已建成并投入运行,包括国家公安、卫生、环保、气象、交通、信息和部队有关部门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所在省在内的核应急指挥与响应设施也已投入运行。各级指挥中心正在搭建或完善软件平台,核应急信息的互通互联正在实施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