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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时报:美国媒体已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绊脚石

时间:2008-05-08 16:12   来源:中国网

  《亚洲时报》2008年4月28日文章:美国媒体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最后一块绊脚石(作者:托马斯H威尔金斯/Thomas H Wilkins)

  多年来,中国一直是海外投资的首选目的地。不过,现在资金流向可能发生内向到外向的转变,中国国营的中国铝业公司就是例证。该公司出人意料地和美国铝业公司(Alcoa)一起出资收购澳大利亚力拓公司(Rio Tinto)12%的股份,因为中国担心力拓与必和必拓(BHP Billiton)可能达成的合并案将形成行业垄断,这会对中国的铁矿需求造成破坏性的干扰。

  不过,如果是一家中国国营企业收购一家美国公司,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和影响呢?美国的监管机构会作何感想?又会援引什么样的法规呢?

  美国财政部副部长罗伯特金米特(Robert M.Kimmitt)曾针对外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的行为列出了“进行政策审查的三大动因”。首先一条是,收购交易是否会使“不受欢迎的潜在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永久化。换句话说,这笔交易是否是在“健康的国内财政、货币和汇率政策框架”内进行的。第二大动因是,收购交易是否会影响国家的“金融稳定”。引发政策审查第三大动因是,当收购交易涉及到实际控制一家私营公司,尤其是这家公司牵扯到国家安全问题时,有关方面就会采取政策干预。即使这笔收购交易并不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但如果买家要求获得董事席位或不寻常的否决权,有关方面也会采取政策干预。关键在于交易被定性为“消极”还是“积极”的。

  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资收购可能必须通过多个美国审查部门。首当其冲的一个就是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这个跨政府部门委员会将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对敏感外资交易进行审查。该委员会主席目前由美国财长保尔森(Henry Paulson)兼任。如果外国收购方不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说明自己的收购目的,该委员会有30天时间批准交易或开始审查。一旦该委员会决定开始审查,它可以在45天内发出取消交易的指令。

  有关美中之间企业收购的头条新闻都集中在备受争议的问题上,例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5年试图收购优尼科公司(美国加利福利亚联合石油公司)。美国众议院以国家安全为由将该交易提交给布什总统。中海油很快退出投标,雪佛龙石油公司(Chevron)最后以17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优尼科公司。该事件初步显示了报刊和电视的舆论威力。另一个备受关注的事件是迪拜世界港口公司(Dubai Ports World)试图收购一些美国港口的行动铩羽而归。

  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并购交易通过了有关机构的审查。最近公布的年度数据表明,美国达成了约1万个合并和收购交易,其中1730个涉及外资并购。而这当中只有6.5%曾受到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但没有一例被迫放弃。中海油2005年的那次收购行动也不是被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正式封杀的,而是折戟于美国电视和报刊庞大的舆论压力之下。

  另一个外资收购审查部门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该组织对交易是否违反公司管理法规非常感兴趣。交易中涉及的会计报表和前景展望报告达不达标?交易有没有违反美国的证券法?这些都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心的问题。

  中国国营企业不享有美国1976年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FSIA)的豁免权。中国国营企业可以说它不代表外国主权,但它们需要承担列举大量证据的负担,以证明它们并不代表中国政府。但这似乎不太可能。2007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考克斯(Christopher Cox)出席美国企业研究所会议时就曾谈到中石油公司的问题。他认为,即便这家中国公司12%的股份已经卖给了中国公众,但它大部分股份还是掌握在中国政府手中。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并购交易的其中一个理论依据就是担心美国企业的控制权旁落。例如,如果一个外国私人上市公司被控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自然会希望这个外国上市公司的所在国政府配合美国进行调查。然而,如果外国政府就是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那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公平竞争就会受到威胁。换句话说,一个外国政府怎么可能既当裁判又当竞争参与者呢?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担心的最后一个问题是透明度。在美国,股东可以询问、批评上市公司的事务,甚至可以发起组建联合行动委员会反对上市公司的某些活动。然而,如果询问、批评和联合行动受到政府政策的限制,证券交易委员会就会质疑国营企业是否有能力并愿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根据上个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组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律,该委员会最重要的使命就是保护投资者。如果信息的透明度和信心不可靠,证券交易委员会肯定会在法庭或机构议程中充当投资人捍卫者的角色。

  在2007年夏季出席伦敦《金融时报》的经济学家论坛时,美国前财长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说,“资本主义体系的逻辑运转有赖于促使上市公司采取行动将股票价值最大化的股东。谁也不知道,一段时间后这一逻辑是否会成为作为股东的各国政府的唯一动机。”

  尽管上述观点或许能被用于法院或政府诉讼中,但是中国的国营企业应当记住拿破仑曾经是如何冥思苦想的……他已意识到,笔的力量大于剑。美国报刊和电视的力量可能是反对中国国营企业合并收购美国公司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

  作者托马斯·威尔金斯是美国佐治亚州阿森斯约瑟夫杰基尔顾问公司(Joseph Jekyll Advisors LLC)的首席执行经理,他是持照金融分析师,曾获得佐治亚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编辑: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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