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立场偏颇,司法理念偏激,背离国际社会普遍认知,存在滥用程序和扩张权力嫌疑,体现出明显的不公正性。
文/叶正国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庭审过程的公正性是仲裁庭权威和公信力的根基,主要包括程序正当和实质公正。仲裁庭应恪守独立和中立,平等对待当事方,依据事实和法律说理。然而,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立场偏颇,司法理念偏激,背离国际社会普遍认知,存在滥用程序和扩张权力嫌疑,体现出明显的不公正性。
一是缺少程序正当性。程序正当是司法正义的表征,是实现仲裁公正的前提。仲裁庭本应不偏不倚,居中裁决,但本案仲裁员的中立性堪忧。
由于中国坚持不参与、不接受立场,不可能自己指定仲裁员,而日本籍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并没有回避,缺少合理性和正当性。他首次指定的斯里兰卡籍仲裁庭庭长品托的妻子是菲律宾籍,后由其自行辞职,随后指定的仲裁庭庭长门萨在2013年5月经加纳提名刚被任命为仲裁员,包括其在内有四名仲裁员是国际海洋法庭的前任或现任法官,尤其门萨和沃尔夫鲁姆一贯主张扩大国际海洋法法院和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海洋法庭的分身。当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投票表决时,“代表”中国的仲裁员并没有为中国说话。荷兰籍仲裁员松斯几年前公开撰文认为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与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可分,这次却出尔反尔。这些反常表现在国际仲裁中极为罕见,不免让人对仲裁庭及其成员组成的独立性、正当性和透明性产生怀疑,从而削弱仲裁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丧失了中立立场,明显偏袒和帮助菲方,扭曲中方立场,使其获得不对称的诉讼优势,违背了“平等对待双方”的原则。例如,仲裁庭僭越职权,修改了不能反映争端的菲方诉求第5项,扩大诉求争议客体,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剥夺了中方的权利和意愿。
二是违背证据采信基本规则。证据采信是认定事实的关键,是实现仲裁公正的基础。由于缺席仲裁和不公开庭审,仲裁庭审查和认定证据更应该严格和谨慎。菲律宾方面提交的证据不足,缺乏证明力,并且前后矛盾。如菲方提供的专家证人的观点前后矛盾,如澳大利亚斯格菲尔德教授曾发表论文认为南海群岛上有12个海洋地物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定义的“岛屿”,但在庭审过程中却改口南沙群岛无一地物是“岛屿”。
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证据的证明力避重就轻,滥用证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置若罔闻,再三“善意”要求菲方提供相关证据,变着法子为菲律宾说话。例如,仲裁庭裁决主要依赖2011年中菲的两个外交照会,但却不援引作为其前提的中方2009年照会,并且对2011年菲律宾外交照会中明示“卡拉延群岛”中的某些地物属于“岛屿”的内容没有列出。这本足以颠覆菲方的大部分诉求。
此外,仲裁庭裁决的证据基础非常薄弱,甚至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只有所谓的臆想。例如,裁决中不仅没有证据表明中菲两国有涉及海洋地物法律性质的争端,反而现有材料恰恰证明了双方并未有过此类争端。
1月5日,守卫在南沙群岛永暑礁上的海军官兵在防波堤上巡逻(查春明摄/本刊)
三是恶意解释和适用《公约》。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实现仲裁公正的根本。根据《公约》第286条规定,只有涉及条约解释或适用的法律争端在诉诸和平解决方法无法解决争端且争端各方的协议不排除其他任何程序时,才能适用强制仲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的规定,解释《公约》第286条,必须参考该条文上下文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菲律宾将诉求拆分、包装成15项关于海洋地物法律地位和中国行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借以掩盖其政治目的,存在明显而重大的瑕疵。
仲裁员作为海洋法专业人士,一反国际海洋争端裁判的惯例,挖空心思对《公约》条文进行牵强的语义解释,故意回避主权和划界等实质问题,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性,缺少适用法理的整体性和一致性,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同时,恣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曲解国际法规范和当事方意图,恶意规避对中国有利的解释。例如,采用双重标准区分菲方的不同诉求,拆解中国将南沙群岛主权作为单一整体的诉求,扭曲为对个别岛礁的领土和海洋权利,这已经篡改了中国政府的文件和立场,也侵蚀和瓦解了沿岸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内涵和外延。
一言以蔽之,南海仲裁案只是披上法律外衣的政治操弄,不仅无助于南海争端的解决,反而只会令问题变得更复杂。仲裁庭的庭审过程,在程序、证据和法律的解释或适用等方面偏袒菲律宾,对中国抱有极强的法律偏见,既缺少程序正当性,又丧失实体公正性。这种显失公正的行径,不仅侵犯中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且将动摇现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秩序。 (刊于《瞭望》2016年第20期)
[责任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