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国《中央日报》消息,韩国大法院表示,金某(48岁)数年前写信祝贺金正日生日快乐的行为适用于韩《国家安保法》规定的“赞扬”行为,判断其违反了《国家安保法》,推翻了二审宣布其“无罪”的判决,并将本案发回了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合议部重新审理。
韩媒称,金某2007年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信中写道“感谢金正日卓越的领导能力,您为我们人民指出了生存之路,我们将永远跟随您”。
一审判决对金某的所有嫌疑都宣布“有罪”,并对其判处了2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的刑罚,但在2审判决中,却认为金某“写信祝金正日生日快乐”的行为属于无罪,原因是“写信祝贺生日快乐并发出信件的行为属于一种礼仪上的作法”。(覃博雅)
[ 责任编辑:吴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