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10日称“中国在1970年后才开始主张对相关岛屿拥有主权”,意在指出中国在此之前是承认钓鱼岛归日本的。这种论调并不是玄叶首倡,而是日本一些媒体和学者一直提及的问题,特别是外务省在1972年3月8日发表的“基本见解”中也提到此事:“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对这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明确表明当时中国并不视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还说中国是到了1970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的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日本上述说法纯属谎言。中日关于钓鱼岛问题争端可分四个阶段,每一阶段中方都有特定立场,绝非日方所称曾承认过日本对其拥有主权。
第一阶段是1895年—1945年的日本殖民统治阶段。该阶段有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做“法律”根据,钓鱼岛被视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被割让给日本。中国在这一阶段没有提出钓鱼岛主权问题,是因为被甲午战争失败后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所约束。它与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发表以后中国的态度并不抵触。
第二阶段是1945年—1951年的美军占领阶段。该阶段属于联合国家对日作战的结果。美军占领冲绳时也占领中国钓鱼岛之行为,与中美苏分区占领亚洲日本侵略地区的行为都是作战需要,中国对该阶段的美军占领不提异议,是因为中国视这一阶段的占领为对日共同作战的需要。
第三阶段是1951年—1971年的所谓《旧金山和约》阶段。该阶段美英等西方国家排除中苏等国与日本签署片面条约,该和约第三条对美国占领冲绳(包括钓鱼岛)的事实进行所谓的“法律”确认。对于《旧金山和约》,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先后三次发表声明指出,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可见玄叶的发言及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与事实根本不符。
第四阶段是1971年至今的阶段。该阶段为中日围绕钓鱼岛发生争端。首先,之前的1969年4月,联合国发表调查报告,指出东海海底埋藏着大量石油与天然气;之后,5月,日本石垣市决定在钓鱼岛设立界桩;8月,日本外相爱知揆一宣布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这是日本自1895年窃取钓鱼岛后首次公开发表拥有钓鱼岛主权。其次,1971年6月,日美签订“冲绳返还协定”,美国将冲绳和钓鱼岛私相授受给日本,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可见,发现石油后,首先作出反应的是日本,而中国则是美国违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将冲绳和钓鱼岛私相授受给日本后,才再次表明自己严正态度。
综上所述,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在撒谎。而罔顾事实,编造谎言,终归是不能长久的,也是无法立足于世界之林的。(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亚太研究中心副主任 廉德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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