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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有化”钓鱼岛不能改变其非法窃据性质

2012年09月10日 10:55 来源:光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由石原慎太郎几个月前掀起的东京都“买岛”风波,现在已经被日本政府接过来,演变成了“国有化”闹剧。但是,正如胡锦涛主席在亚太经合会议期间当面正告野田首相时所说,日本的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接受。

  日本称其内阁1895年判定钓鱼岛“无清国统治迹象”,才决定将其“编入”冲绳县管辖。事实是,中国在明朝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即记载了钓鱼岛的名称、位置。明朝出使琉球王国的册封使陈侃1543年出版的《使琉球录》明确记载了钓鱼岛进入琉球管界。明朝剿倭总督胡宗宪编的《筹海图编》标明了包括钓鱼列岛在内的中国海防管辖岛屿。中国钓鱼岛的发现、命名、管辖、防卫都构成了国际法上领土主权获得的基本要件。反观日本,其许多历史出版物,如1605年出版的《琉球国王中山世鉴》、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1892年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地图并地名大鉴》等,都表明日本国土不包含钓鱼岛。因此,日本关于钓鱼岛是“无主领土”的说法没有任何历史依据。

  日本称钓鱼岛是美国作为冲绳的一部分于1971年移交给日本的。事实是,日本对钓鱼岛的窃据是在日本对华发动甲午侵略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中国台湾省的大背景下完成的,因此日本对钓鱼岛的窃据是侵略的产物。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处理侵略国家原则基础的《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明确规定日本必须把窃据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战后日本的主权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的其他小岛内”,其中完全不包括钓鱼岛。日本无条件接受了上述决定,并将台湾列岛归还中国,作为中国台湾附属的钓鱼岛,从法律上已归还中国版图。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把美国指定为琉球列岛的唯一托管者,而美国托管下的琉球政府1953年把钓鱼岛划入琉球管辖范围。然而,中国政府没有参加旧金山和会,且当时就发表声明,表示排斥了中国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1971年美国把钓鱼岛作为冲绳的一部分的行政管辖权“移交”给了日本。当时中国海峡两岸都向美国提出了交涉和抗议。因此,美国当时把钓鱼岛作为冲绳一部分加以占领,后来又向日本移交这一占领权,本身就是非法和无效的,何况美国在移交时也明确声明美国移交的并不是主权。因此,日本对钓鱼岛的占据没有任何法律基础。

  日本否认中日之间曾有过搁置钓鱼岛争议的谅解。事实是,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时,周恩来总理当面向田中角荣首相表示“此次不谈钓鱼岛”,田中首相表示同意。邓小平副总理当面向园田直外相明确表示:“此事挂起来,让后人解决。”邓小平在日本回答记者提问时还公开表示,相信后人比我们聪明,能够找到办法解决这一问题。这些事实都说明两国政府曾就“把钓鱼岛争议搁置起来”达成过谅解。双方都从这一搁置中获得了益处,中日合作的展开使日本从中国获得了市场和原料,也使中国从日本获得了技术和设备。但是,日本始终有人试图打破这种搁置,日本政府也明里暗里地纵容这种打破。石原慎太郎就是这种以极端言行破坏中日关系的政客。

  日本政府以为“国有化”会强化日本窃据钓鱼岛的法律依据。事实是,日本对钓鱼岛的“国有化”不可能对中国产生任何效力。正如窃据来的财物不论存放窃贼家何人手中也改变不了赃物性质一样,日本不论在国内把钓鱼岛“倒多少手”,也改变不了钓鱼岛属非法窃据的性质。但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国有化”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它使两国民意更加对立,使两国通过谈判解决钓鱼岛争端的可能性进一步缩小,使两国关系因钓鱼岛而失控的危险性加大。而一旦在钓鱼岛上的挑衅行动来自日本中央政府,其后果和破坏性就更为严重。

  日本反华势力以为在钓鱼岛挑衅能破坏中国的稳定和发展。但如果中国继续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经济高速发展、实力不断提升,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就要收敛得多。反之,如果中国政治稳定被破坏,发展环境恶化,发展机遇丧失,综合实力下降,那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敢于挑衅的胆量和挑衅行为就会严重许多。

  日本政府也应该明白,一旦日本打破搁置争议的原则,中方也就不再受约束。日方不论什么人以什么方式企图在钓鱼岛上打破现状,都会导致中国政府和人民采取对应的措施加强对钓鱼岛主权的伸张。日方的行为越过分,就越为中方采取措施保卫钓鱼岛主权提供了条件。中国崛起的进程是任何人也无法改变的。在钓鱼岛问题上,历史不在日本一方,法理不在日本一方,时间也不在日本一方。(曲星 作者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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