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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条约成不了日本侵犯中国利益的保护伞

2012年08月29日 09:03 来源:解放军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日近期围绕钓鱼岛争端不断,日本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本之所以如此强硬野蛮,固然有其国内政治气候的因素,但也离不开美国“重返亚太”的大背景。

  早在2010年中日在钓鱼岛海域发生撞船事件后,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就首次提到钓鱼岛是《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的适用对象,时任日本外相前原诚司则回应称其“受到鼓舞”。2012年7月,日本上演“购买钓鱼岛”闹剧时,美国国务院高官表态称,钓鱼岛于1972年作为冲绳县的一部分被美方归还日本,并一直处于日方行政控制下,所以是《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的适用对象。近期“登岛”事件发生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纽兰和助理国务卿坎贝尔又在不同场合重申美国对于钓鱼岛列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的立场。

  美日之间的你唱我和,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此次钓鱼岛争端升级的复杂背景。但需要指出的是,拿《美日安保条约》当成自己挑起钓鱼岛事端的保护伞,更像是日本政府的一厢情愿。

  《美日安保条约》虽是美日两国间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但关键部分的解释权却掌握在美国手中。其中关于“共同防卫”的第5条规定,“各缔约国宣示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而按照美国战争权力法案规定,对外战争应由总统和国会共同决定。因此,所谓“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实际上是为美国留下了依据本国利益,灵活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的空间。在《美日安保条约》的附加备忘录中专门注明:美日双方共同防务范围为日本领土,如果琉球群岛和钓鱼岛发生战事冲突时,“双方要立即进行磋商,提出一个合适的办法来解决应对”。可见,即使在《美日安保条约》中,对钓鱼岛的表述也与日本本土有着明显区别,美国人并没有保证会因钓鱼岛为日本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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